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湘建建函〔2021〕143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为加强和改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进一步加强我省新建、改扩建(含建筑装饰装修和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管,强化消防施工质量过程监管和消防验收(含备案抽查,下同)联动,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风险,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一)各地要系统梳理辖区内在建和2019年4月1日以来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并建立台账,对在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已取得施工图审查备案但未按规定核发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的特殊建设工程,应及时补办核发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二)各地要加强高层建筑、健身休闲场所、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歌舞娱乐游艺场所、养老机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老旧小区、物流仓储设施,以及利用原有建筑物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体育馆、密室逃脱类实景游戏等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不得随意改变依法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装饰装修工程范围和取消备案抽查手续。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核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审合一)审查情况报告书》和原主体建筑房屋规划使用性质、消防验收(备案)、项目施工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确认其装饰装修的范围,严防将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程项目肢解规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三)各地要依托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系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管理系统等信息平台,实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在线办理,结合实际深入推动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和竣工联合验收。
(四)各地要督促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并按规定通过“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上传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消防验收申请资料未提交齐全的,不受理其申请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各地在进行消防验收时,应重点查验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报告。
(五)各地要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切实加大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行为的巡查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守牢安全底线。
二、关于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管
(六)各地在受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申请时,应告知建设单位将与消防有关的分部分项工程一并申请,并核查施工和监理合同中是否包含消防施工内容,严禁将非单独立项的消防施工从建筑工程中肢解出来单独发包,属于单独立项的消防工程,应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建筑施工许可手续。
(七)各地要严格按照我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管的通知》(湘建建函〔2020〕135号)要求,加强对建筑工程与消防有关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行为监督以及实体施工质量监督,监督检查记录应按规定录入“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对发现的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问题,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落实;存在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查处。加强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监督,并出具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报告,在建设单位申报消防验收后,及时提交查验。
三、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施工监管联动
(八)各地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施工监管中的部门联动,主动与发展改革、应急管理、消防救援、自然资源(规划)、交通、水利、能源、工信等部门协商完善齐抓共管工作机制。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要按照《关于建立城市管理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与行政处罚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湘建执〔2020〕77号)文件精神,建立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与行政处罚的衔接机制,理顺职能职责,规范执法程序,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水平。
四、关于层级监督指导
(九)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及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督工作的层级监督和技术指导。各市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及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我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目标管理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考核。我厅对审批把关不严、监督管理不力、存在重大问题或突出隐患的地区,将列为差别化管理地区并予以全省通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