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建建〔2018〕168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省质安监总站:
现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10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的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施工安全行为以及工程实体的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防护保证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和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安监人员)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认定取得监督人员资格证书,依法从事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监督人员可以同时取得质监人员资格证书和安监人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及业务指导,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实施。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六条质监机构接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五条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内容。
第七条安监机构接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建质〔2014〕153号文第八条规定的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工作内容。
第八条未通过质量安全监督资格考核认定的机构不得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未取得相应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九条质监人员应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安监人员应具备建质〔2014〕153号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质监机构应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考核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安监机构应具备建质〔2014〕153号文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考核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三章初次考核
第十三条各级监督人员如实填写《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新进人员资格审核表》(详见附件二),经所在监督机构和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向省质安监总站申请初次考核。
第十四条省质安监总站对申请初次考核的监督人员进行基本条件符合性审查,组织岗前培训和考试考核,对初次考核合格的人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监督机构初次申请考核时,应如实填写《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申请表》(详见附件三),经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县市区监督机构还应报所在市州监督机构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初次认定申请。同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当地政府或者编制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二)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初次考核监督机构隶属关系、监督职责、监管范围进行明确的文件;
(三)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及专业结构配备情况、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配备情况、监督机构法人资格和工作经费保障情况、监督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情况、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等。
第四章动态考核
第十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质安监总站负责对已经考核认定的质、安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实行动态考核;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安监督机构应对所辖县市区质、安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实行动态考核。
第十七条对质、安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的动态考核应结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的季度督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等工作进行。
对质、安监督机构资格达标情况动态考核不合格的进行约谈或发函督促整改。同时对季度督查和目标考核中排名靠后的监督机构实施差别化管理,由省质安监总站重点抽查考核其监督项目。对动态考核和差别化管理后仍整改不到位的质、安监督机构,将取消其质量安全监督资格,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监督规范化考核排名靠后的监督人员(监督组)由本级和上级监督机构实行差别化管理,考核其所有监督项目。差别化管理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采取离岗学习措施。离岗学习后还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各级监督机构应上报省质安总站,收回其监督人员资格,并调离监督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负责质安监督人员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相应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纳入质、安监督人员岗位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取得质安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调离监督机构后一个月内,其所在的监督机构应收回其证书上交至省质安监总站注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对监督机构经初次考核和动态考核不合格的,其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应当派出人员督促指导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及省质安监总站组织的各类监督执法检查、督查、比对抽查等通报是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各级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十七条和建质〔2014〕153号文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在依法依规实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时,可参照建质〔2014〕153号文第十三条规定实行履职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