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
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
湘建价〔2018〕10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综合税率计费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单位工程费用中的销项税额税率计费标准由11%调整为10%。
二、
《<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附件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园林苗木等综合税率和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7〕134号)文件中相关材料综合税率作如下调整:
1、
1.适用增值税税率3%的自产自销材料的综合税率由3.8%调整为3.7%;
2、
2.适用增值税税率17%的材料及其他未列明分类的材料及设备的综合税率由16.93%调整为15.93%;
3、
3.园林苗木、自来水综合税率由11%调整为10%。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2日起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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