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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4〕57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 2024-05-11 16:41

湘建执罚决字〔202457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楚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7L21KL1A

地址:湘潭经开区九华街道学府路1号新都汇51单元1001009

法定代表人:何军

你单位涉嫌20233月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时使用虚假材料,本机关于2024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33向本机关提交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你单位在本次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中,提交的技术负责人廖春华个人业绩不属实。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证明你单位将廖春华列入技术负责人名单;

证据二: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证明你单位技术负责人廖春华使用德尚欣园5#楼建设工程项目和电气2#厂房工程项目作为个人业绩;

证据三: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关于个别企业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存在虚假业绩的告知函,证明你单位技术负责人廖春华两项个人业绩不属实;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认可技术负责人廖春华的个人业绩核查情况,即承廖春华使用的两项个人业绩不属实。

20244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43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时提交的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不属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3万元;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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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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