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4〕66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 2024-07-01 11:08
湘建执罚决字〔2024〕6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自儒
地址: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楠竹园路5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580046461
你单位涉嫌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3年11月我厅公布了湖南省2022年度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不合格”施工企业名单,你单位为考评“不合格”企业。2023年12月29日,我厅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去函要求复核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2024年1月30日,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经复核,你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2022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不合格”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开展动态核查的通知,证明你单位为考评“不合格”企业;
证据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表(复查),证明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查结果为“不符合”;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结果无异议。
2024年5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4〕4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二十四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湘JZ安许证字〔2009〕000047)20日。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3日内将证书送至我厅。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