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有关质量工作的情况介绍

    时间: 2015-01-07 16:19

    厅建筑管理处 田明革

    2014年10月23日

    关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在转发的住建部行动方案中已作了总体部署,下面我重点对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工作进行介绍。

    一、全面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落实到具体人。为了强化对个人质量责任的落实,真正让该负责的人切实负起责任,住建部制定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我厅及时予以转发,并提出了实施意见。主要内容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质量终身责任人和相关责任。工程质量责任涉及的单位和人员不少,但具体到一个工程项目,责任最大、作用最关键的首推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具体讲就是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和监理总监理工程师。《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首先要追究这五个人的责任,而且是终身责任(无论换单位了、单位不存在了,还是退休了,都要追究)。同时要求,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将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在转发《暂行办法》文件中制定了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样本),连同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未备案的不得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单独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可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质量终身责任的协调管理工作,未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且未明确总包协调责任的,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协调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对依法不委托监理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履行工程项目管理职责,并在其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中明确相关管理内容和职责。

    二是建立了三项责任制度。为确保质量终身责任的落实,建立了书面承诺制度、永久性标牌制度和信息档案制度。书面承诺制度,就是要求五个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开工前必须签署承诺书,对工程建设中应该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作出承诺;项目负责人一旦确定,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前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永久性标牌制度,就是要求在工程竣工后,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五方主体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接受社会监督。信息档案制度,就是要求建立以五个项目负责人的基本信息、责任承诺书、法人授权书为主要内容的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以便于追究相关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对永久性标牌设置和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归档情况进行核查。工程竣工后未设置永久性标牌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竣工验收后未移交城建档案馆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是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凡是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都要依法追究五个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包括经济责任、诚信责任、执业责任和刑事责任。诚信责任,就是将其不良行为计入诚信档案,向社会曝光。执业责任,就是依法给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终身不予注册等处罚。项目负责人有行政职务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责任时,不管五个责任人是否已经离开原单位、是否已经退休,都要依法追究其终身责任。《暂行办法》同时明确,在追究五个项目负责人责任的同时,并不免除企业法人和其他执业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施工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安全管控的核心,是五个项目负责人中最关键的岗位。为此,部里又专门制定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我厅及时予以转发。《十项规定》对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责任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包括任职资格、管理体系、质量检测、工程验收、危险源控制、隐患排查等方面的十项内容。明确要求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在岗履职,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十项规定》除了细化列举了对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还要求对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并制定了具体的记分办法。对记分超过6分的,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加大监督执法抽查频次;对记分超过12分的,采取停止执业等相应处罚。

    二、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机制

    一是创新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是工程质量监管最重要的工作手段,也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最重要的工作之一。要按照监督规范化基本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监督抽查等监督检查制度,积极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做法,重点采取随机检查、飞行检查的方式,真正地发现问题,真正达到检查的目的,及时消除隐患。对那些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问题多发的企业和个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

    二是整顿规范检测市场。质量检测是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但目前的质量检测市场还很不规范,恶意竞争、虚假报告等现象还比较多,给工程质量带来隐患。因此,我们要下大力气整顿规范质量检测市场,进一步完善检测制度,强化检测机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实时监控和监管,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虚假检测和虚假报告行为。目前,省厅正在建立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此系统通过互联网实现工程质量检测数据的自动采集、实时上传和在线监控,形成对全省检测机构资质、人员、设备、检测行为和信用等的统一监管,并将与建筑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实行对接。就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现准备举行听证会。

    三是加强队伍自身建设。目前我们的质量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加强队伍建设十分重要。首先要积极想办法对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所必须的人员、仪器、设备、经费等予以保障。目前,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持证人数验证考核中,有29家监督机构监督人员比例严重不达标,2家监督机构经责令限期整改期满仍未整改到位,被认定不合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队伍建设,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切实解决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少、经费得不到保障、监督工具和手段匮乏等突出问题。第二要强化对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监督执法水平。省质安监总站已确定长沙、株洲、衡阳、怀化、常德、郴州等六个地区对全省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培训考试。第三要与市场、执法等监管力量形成工作合力,既要坚持工程实体质量,也要检查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真正实现“两场”联动。要充分利用已运行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和将运行的湖南省工程建设企业及执(从)业人员资信平台,实现企业、人员和项目有机结合,加强监管,强化“两场联动”;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方面,要核查企业制度在项目是否落实,督促企业切实按制度对项目进行管控;对未通过安全认证的房屋、市政企业要严格实施资质动态核查,按其实际能力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直至清出建筑市场;对已通过安全认证的企业要加强安全认证动态核查,避免企业为认证而认证,在通过安全认证后,放松对质量安全的管控。

    四是抓好实体质量常见问题治理。要采取有效措施,从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入手,狠抓渗漏、裂缝、门窗密闭不严等质量突出问题,这项工作年初厅里已经作出了专门部署,并在7月底召开了全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示范工程观摩会。但从今年前三季度的督查情况和质量问题投诉、举报、曝光情况来看,部分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未有效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较为突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既定的工作目标扎实推进,创建以预防开裂、渗漏为主的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示范工程和铝合金模板示范项目,将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工作抓出成效。同时,积极推进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控标准化活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五是关于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部里和省里已经明确这是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任务,住建部两年行动方案中提出近期发展目标,并从政策引导、技术支撑、制度保障等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省政府出台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我厅在转发住建部两年行动方案文件中从产业联盟、工法研究、壮大龙头企业和推进试点示范工程等方面提出了有关意见,加强产业联盟、园区、项目三位一体建设,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各地要加强相关质量监管措施,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是住建部为解决当前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而做出的重要部署,是今后两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一件大事,更是我们工程质量战线的重要任务。在此,对负责工程质量监管、实施质量监督的同志们提几点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两年行动。大家要从思想上统一到陈政高部长、王宁副部长讲话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上来,从工作安排上统一到两年行动方案上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一支重要力量,在这次两年行动中要积极主动地发挥重要作用,在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既查实体质量,也查质量行为,两者并重。对于发现的问题,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处理,不属于自己职责权限内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并做好衔接。对于发现的每一起问题,要切实做到有调查、有结果、有处理。

    二是认真落实质量终身责任三项制度。前面我讲到,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办法中设立了三项制度。在这里我特别强调一下质量承诺制度的落实。因为这是一项新的制度,对于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要督促五方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补签项目负责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补签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没有补签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于新开工的工程项目,一律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没有授权书、承诺书的,工程开工前,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工程竣工后,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厅里将不定期地对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厅建筑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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